西安工程大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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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下发《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》的通知

西工科院人字〔200438

校属各单位:

经过修改、完善的《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》于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予以下发,请认真执行。

 

附: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

 

 

 

 

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
附:

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

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工作,落实岗位职责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,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请假制度

(一)请假范围及其待遇

1、探亲假:

1)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(含计划内合同工)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三十天。

2)已婚职工与父、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

3)未婚职工与父、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五天。

4)上述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,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。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、暑假。

5)准假期间工资照发,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。

6)见习生在学习、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。

7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探亲假待遇按教外综字[1988]03号和国引办字[1989]107号文件执行。

8)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要设登记卡(登记卡由人事处负责印制)。

2、产假及节育假:

1)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晚育的(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子女的),除享受以上规定外,增加产假十五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
2)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,根据医疗机构证明,给予产假。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十五天;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三十天;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,给予产假四十二天。

3)幼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教职工,每天可给喂奶时间两次,每次一小时;独生子女哺乳期需请长假的女教职工,其假期和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。

4)产假期满,经校医院证明仍不能上班工作者,应按请假手续另请病假。

5)施行节育手术的男女教职工,持公费医疗部门证明,由校医院审查同意,按上级规定给予假期;超计划生育者按有关文件处理。

6)准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
3、婚假及丧假:

1)婚假一般为三天(不含往返路程假),符合晚婚条件(男二十五周岁以上,女二十三周岁以上)的初婚者,婚假为二十三天;再婚夫妇的婚假,以女方情况而定,女方是再婚的为三天,女方是初婚的按符合晚婚条件的情况对待。

2)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,可准丧假l3天(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)。

3)准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
4、病假:

我校教职工患病,需持校医院或本市合同医院诊断书;在外地患病者需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(县以下医院诊断书无效)方可休病假。

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
1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(半日病休者,两天合并一天计算,下同)。

2)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,从第三个月起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。

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90%

② 工龄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
3)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。

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70%

② 工龄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%

4)定为公伤者,可按公伤待遇发给工资。

5)工资基数为职务(技术等级)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。

5、事假:

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,经批准可请事假。全年事假累计三十天以内的,工资照发;累计超过三十天者,按日扣发工资。

6、忙、秋假:

配偶在农村的教职工,麦收、秋收时,可按中共陕西省委陕发[1982]7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假期(分次享受探亲假、或批给710天事假)。准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
(二)请、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

1、探亲假:本人申请、基层领导审查,院(部)处领导批准。路费报销由院(部)处领导审批,持登记卡直接到财务处办理。

2、产假、节育假、婚假:校医院按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后,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。

3、丧假、忙秋假:本人申请,基层领导审查,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

4、病假:根据校医院及合同医疗单位诊断意见,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,由院(部)处书面上报人事处,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办理。

5、事假:请假三天以内者,由科室领导审批;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,由所在科室领导签字、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

6、各院(部)处领导请假两天以内者,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;请假两天以上者,填写处级干部请假单,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向组织部备案。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规定审批。

7、各种假期满后,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。如需要续假,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8、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校医院诊断可以工作者,经院(部)处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。病愈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,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。

9、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,而擅自离开岗位的,即按日扣发工资。如能在一个月内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,可继续工作,但应予以严肃批评以至给以适当的处分;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;对于既无正当理由,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,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并按规定扣发工资,从超假之日起算;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二、考勤办法

1、各院(部)处均应设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,必须有一名负责人抓此项工作。

2、教职工凡请假在半天以上者,需持核准后的请假单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(销假同)。

3、除任课教师外,整学期从事科研、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院(部)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坐班的教师、见习教师及全体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。

4、各科、室、教研室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,将当月考勤情况向院(部)处上报,各院(部)处每月底前将本单位当月考勤填表上报人事处,并于下月5日将上月考勤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。考勤表经常不及时上报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个人、科、室、教研室,扣发岗位津贴。

5、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认真做好考勤工作。各院(部)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,要定期检查考勤工作。考勤员及科、处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,年终考核时,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岗位津贴,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
6、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7、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