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传旭,男,身份证号:410926********33,材料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。
2025年12月12日周五下午17:10分左右,常传旭同志给其办公室(金花校区4-316室)换桶装饮用水时,不慎扭到右手手腕部位,经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就诊,经诊断为:1.右下尺桡关节损伤;2.右下尺桡关节脱位,现该同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应当认定为工伤。该同志符合工伤认定条件,同意该同志申请工伤认定。
现就以上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期: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5日。如对上述受伤情况有不同意见者,可于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联系电话:人 事 处 029-81369162
校纪检监察机构 029-81369088
省直失业工伤处 029-85370259
人事处
2025年12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