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重申加强教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,加强教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,建立良好的教学和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
出勤考核情况是人员晋升与奖惩、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,并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。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《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》(工程大人字【2011】13号),通过细致的宣讲与教育工作,使教职工充分认识到加强请假和考勤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,建立健全约束机制,强化教职工的守纪意识,自觉遵守学校关于考勤的规章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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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严格人员考勤管理
(一)完善制度
各单位要根据《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》文件精神,结合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考勤实施细则,建立完整的日常考勤记录,健全手续,完善本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制度。
(二)落实责任
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负责人,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,督促本单位教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规定。各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考勤工作的考勤员,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出、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,保存好相关考勤材料,及时向学校报送考勤月报表。各单位对所报考勤内容负全责。
(三)严格管理
各单位根据学校请假和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,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健全请假审批手续,防止和杜绝虚假病假、事假。考勤员对考勤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,及时上报考勤结果,不得瞒报、虚报、漏报。
三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
为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,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检查。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关于考勤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情况、考勤制度建立健全情况,特别是教职工出缺勤情况。对考勤不严、管理松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。
附:《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》(工程大人字【2011】13号)
人 事 处
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
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
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工作,落实岗位职责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请假制度
(一)请假范围及其待遇
1.探亲假
(1)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三十天。
(2)已婚职工与父、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
(3)未婚职工与父、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二十天。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五天。
(4)上述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,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。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、暑假。
(5)准假期间基本工资(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,下同)照发,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。
(6)见习生在学习、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。
(7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探亲假待遇按照教外综字[1988]03号和国引办字[1989]107号文件执行。
(8)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要设登记卡(登记卡由人事处负责印制)。
2.产假及节育假
(1)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晚育的(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子女的),除享受以上规定外,增加产假十五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(2)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,根据医疗机构证明,给予产假。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十五天;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三十天;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,给予产假四十二天。
(3)幼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教职工,每天可给哺乳时间两次,每次一小时;独生子女哺乳期需请长假的女教职工,其假期和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。
(4)产假期满,经校医院证明仍不能上班工作者,应按请假手续另请病假。
(5)施行节育手术的男女教职工,持公费医疗部门证明,由校医院审查同意,按上级规定给予假期;超计划生育者按有关文件处理。
(6)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。
3.婚假及丧假
(1)婚假一般为三天(不含往返路程假),符合晚婚条件(男二十五周岁以上,女二十三周岁以上)的初婚者,婚假为二十三天;再婚夫妇的婚假,以女方情况而定,女方是再婚的为三天,女方是初婚的按符合晚婚条件的情况对待。
(2)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,可准丧假l~3天(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)。
(3)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。
4.病假
我校教职工患病,需持校医院和本市合同医院诊断书;在外地患病者需持县及以上医院诊断书(县以下医院诊断书无效),并经校医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病假。
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(1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(半日病休者,两天合并一天计算,下同)。
(2)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,从第三个月起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:
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90%;
② 工龄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(3)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:
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70%;
② 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80%。
(4)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。
5.事假
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,经批准可请事假。全年事假累计三十天以内的,基本工资照发;累计超过三十天者,按日扣发工资。
(二)请、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
1.探亲假:本人申请,基层领导审查,院(部)处领导批准。
2.产假、节育假:校医院按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后,由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
3.婚假、丧假:本人申请,基层领导审查,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
4.病假:根据校医院及合同医疗单位诊断意见,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,由院(部)处书面上报人事处,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办理。
5.事假:请假三天以内者,由科室领导审批;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,由所在科室领导审查、院(部)处领导审批。
6.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7.各种假期满后,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。如需要续假,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8.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校医院诊断可以工作者,经院(部)处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。病愈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,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。
9.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,而擅自离开岗位的,从离岗之日起按日扣发工资,如能在一个月内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,可继续工作,但应予以严肃批评以至给以适当的处分,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。对于准假后既无正当理由,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,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从超假之日起,按规定扣发工资,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二、考勤办法
(一)各院(部)处均应设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,必须有一名负责人抓此项工作。
(二)教职工凡请假在半天以上者,需持核准后的请假单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(销假同)。
(三)除任课教师外,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坐班的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。
(四)各科、室、教研室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,将当月考勤情况向院(部)处上报,各院(部)处每月底前将本单位当月考勤填表上报人事处,并将当月考勤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。对于考勤表经常不及时上报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个人、科、室、教研室,酌情扣发绩效工资。
(五)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认真做好考勤工作。各院(部)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,要定期检查考勤工作。考勤员及科、处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,年终考核时,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绩效工资,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(六)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(七)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二○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